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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52612271875

    經營農藥需要以下證件:

    1、農藥經營許可證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2、當地安監局申請培訓,拿到安檢證。

    3、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及安檢證到行政辦事大廳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執照。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檯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裝置;

    (四)有可追溯電子資訊碼掃描識別裝置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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