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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的概念

    1、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徵: 從民法理論上講,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徵,使其區別於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說透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如代訂合同而建立了買賣關係、代為履行債務而消滅了債權債務關係,這表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同樣是以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量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實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代理特徵和基本特徵:

    一、代理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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