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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ng明00001

    《漢堡規則》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條條文,在《漢堡規則》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修改的內容外,對《海牙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個較為完備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明顯地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其主要內容包括:

    1、承運人的責任原則。《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它一方面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一方面又規定了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及管船過失的免責條款。 而《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

    規定凡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貨損,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承運人已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採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則便椎定:損失系由承運人的過失所造成,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漢堡規則》較《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漢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

    與《海牙規則》的“鉤至鉤”或“舷至舷”相比,其責任期間擴充套件到“港到港”。 解決了貨物從交貨到裝船和從卸船到收貨人提貨這兩段沒有人負責的空間,明顯地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3、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以每件或其他裝運單位的滅失或損壞相當於835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的金額為限,兩者之中以其較高者為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漢堡規則》的賠償不但高於《海牙規則》,也高於《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較之《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高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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