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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律師說家事

    我來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這事兒還真不一定。很多離婚後的女人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擔前夫債務的。

    第一,前夫名下的債務是婚內所欠,不管是用於個人消費還是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在起訴時為了提高對方還債的保障能力,一般都會把對方的原配夫妻雙方同時作為被告,至於到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需要經過法院審理認定。這時候就需要未舉債的一方提供所舉債務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明;如果債務最終被認定為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經營,那麼就會被判定為原配夫妻的共同債務。

    第二,如果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對外借債時,如果債權人知道該約定,那麼,這債務就是舉債人的個人債務。怎樣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借款的時候寫在借款協議裡面是最好的舉證方式;

    第三,如果夫妻惡意串通,透過離婚的方式把財產轉移給未舉債的一方所有,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第四,潘律師剛剛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男方對外借款20萬元,借期一年,到期未還,卻與妻子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子和存款全部歸女方所有。這個案子就變成了兩個訴訟,第一個訴是民間借貸,法院判決由男方單獨承擔20萬元債務及利息;第二個訴是確認對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法院判決支援了我方訴求。

  • 2 # 人生百態9696

    我覺得這題目本身就有問題。一般來說婚內的話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

    而離婚後,一般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在協議裡就會明確表明財務的分配,

    以及債務的承擔方都歸誰所有。

    比如房產、車子、錢財是歸男方還是女方。

    債務是歸男方還是女方。

    這個都是在離婚前彼此相互商量好後所做的決定,然後簽訂在離婚協議中的。

  • 3 # 夢的記錄者1314

    關鍵問題婚姻存續期間女人不會防著男人,更加不知道男人揹著自己利用自己的身份資訊舉債。當你離異後,女人都是被逼無奈走上還債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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