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裡沒有低溫津貼,但是《最低工資規定》裡有。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出臺檔案,規定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其中發放高寒崗位補貼的範圍是:在零下25攝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含)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根據規定,高寒崗位津貼應按月發放,每月230元。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津貼標準,但不得低於每月230元的標準。
2015年,國家衛計委、人社部等部委公佈了修訂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目前對於低溫津貼,國家並未出臺統一明確的政策,只是在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及,用人單位津貼發放無據,監管部門執法無規。
勞動法裡沒有低溫津貼,但是《最低工資規定》裡有。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出臺檔案,規定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其中發放高寒崗位補貼的範圍是:在零下25攝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含)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根據規定,高寒崗位津貼應按月發放,每月230元。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津貼標準,但不得低於每月230元的標準。
2015年,國家衛計委、人社部等部委公佈了修訂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目前對於低溫津貼,國家並未出臺統一明確的政策,只是在最低工資規定中提及,用人單位津貼發放無據,監管部門執法無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