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分別不少於8學時、6學時和4學時。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或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食品管理安全員的考試和每年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具備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4名以上具備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學歷和管理經驗的師資人員;
(三)具有相對固定的培訓教室和保證教學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
(四)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培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等法人資質證明。
(二)具有開展計算機網路線上考核所需的場所和設施。
(三)考試機構應具備對考試全過程進行影片監控並能實時上傳至監管部門的裝置設施。
(四)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學時開展培訓,並建立詳細的學員培訓檔案,包括學員名單、培訓日期、培訓課時、培訓地點、培訓教材、授課師資等內容,並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高、中、初級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分別不少於8學時、6學時和4學時。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其《證明》視為自動失效,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或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社會機構具體承擔食品管理安全員的考試和每年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具備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4名以上具備食品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學歷和管理經驗的師資人員;
(三)具有相對固定的培訓教室和保證教學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
(四)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培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管理員考試的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設定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等法人資質證明。
(二)具有開展計算機網路線上考核所需的場所和設施。
(三)考試機構應具備對考試全過程進行影片監控並能實時上傳至監管部門的裝置設施。
(四)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員考前培訓(含繼續教育)的社會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考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學時開展培訓,並建立詳細的學員培訓檔案,包括學員名單、培訓日期、培訓課時、培訓地點、培訓教材、授課師資等內容,並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