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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指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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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曉波老師
有如下措施:
①改變建築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儘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效能,提高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②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效能。
④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佔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⑤設定獨立的室外防火牆。在設定防火牆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定,顧此失彼。
9米。
防火間距是指相鄰兩棟建築物之間,保持適應火災撲救、人員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災時熱輻射
必要間距。也就是指一幢建築物起火,其相鄰建築物在熱輻射的作用下,在一定時間內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情況下,也不會起火的最小安全距離。建築防火間距一般為消防車能順利通行的距離,一般為7米。高層建築需要9米。
按照高層防火規範,一般間距是9米。特殊情況是
1、兩座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當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00m及以下範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兩座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
3、兩座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低於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