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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廢物處理規定

    放射性藥品使用後殘留和剩餘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環境的放射性汙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三廢”是十分重要的。本規定的目的是規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預防放射性物質的汙染。

    1.核醫學科操作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放射性廢物不得作為一般垃圾處理。必須由有關部門收集,統一按國家規定送往放射性廢物處理場處理。

      2.固體放射性廢物可以暫時存放於專用汙物桶,汙物桶須用腳踏開關,並在外周用鉛磚或鉛皮加以防護。固體廢物應定期收集於專門容器,在容器外註明放射性核素品類、半衰期(多種核素時以最長半衰期為準),封存於指定地點。廢物封存區應遠離工作區,牆及門應有防護,最好無窗,門應有鎖,並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專人管理。

      3.液體放射性廢物可採用以下處理方法

      (1)離子交換樹脂處理:將陰離子交換樹脂約1kg(溼基)裝入輸液瓶內,瓶外包防護鉛套,瓶下口接膠皮管,通下水道。用法:將沾有放射性核素的注射器、藥杯、吸管等玻璃器皿用水洗滌,將洗滌液直接由輸液瓶上口注入,交換後排入下水道。樹脂飽和再生處理:陰離子樹脂用4倍體積的8%氫氧化鈉溶液浸泡2h後即可重複使用。

      (2)如液體放射性廢物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短於15d,可送入衰變池內封存,直至超過其中最長半衰期10倍以上,水中放射活性低於3700Bq/L以下,再排入下水道。

      (3)如液體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長於15d,及處理樹脂用混有高比度放射性的液體,須封存於專用、密閉容器,送往放射性廢物處理場處理。

      4.放射性廢氣的處理。任何有揮發、蒸發可能性的放射性核素及操作,均必須在有足夠通風條件的專用場所進行。排風口應有活性碳或其他有效過濾裝置。過濾器內容應視工作量及放射性負荷定期更換,換下的有放射性的過濾器按固體放射性廢物方式處理。

      5.使用放射性核 素後患者排洩物的處理,同液體放射性廢物2、3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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