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金融資產或權益法核算轉為成本法核算
金融資產或權益法核算轉為成本法核算
投資方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權益性投資,或者原持有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按下列會計處理方法核算:
1.金融資產→成本法
(1)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或相反分錄。
2.權益法→成本法
(1)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或借記)
——其他綜合收益(或借記)
——其他權益變動(或借記)
銀行存款等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也就是對子公司投資;
(2)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4)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金融資產或權益法核算轉為成本法核算
金融資產或權益法核算轉為成本法核算
投資方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權益性投資,或者原持有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按下列會計處理方法核算:
1.金融資產→成本法
(1)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或相反分錄。
2.權益法→成本法
(1)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新增投資成本)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損益調整(或借記)
——其他綜合收益(或借記)
——其他權益變動(或借記)
銀行存款等
(2)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也就是對子公司投資;
(2)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
(4)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