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條件: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2、不予註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註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6)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7)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註冊的;
(8)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3、註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範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4、註冊程式: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執業助理醫師只能註冊一個執業地點。
5、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提交材料:
(1)醫師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2)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4)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註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1、註冊條件: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2、不予註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註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6)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7)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註冊的;
(8)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3、註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範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4、註冊程式: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執業助理醫師只能註冊一個執業地點。
5、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提交材料:
(1)醫師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2)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4)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註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