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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間行車離不開燈光的照明,如果使用燈光不正確,不僅影響觀察道路上的情況,而且還會發生交通事故。開啟車燈不僅僅是為了照明,更重要的是讓其他交通參與者能夠觀察到車的存在。夜間行車視線不良,合理、文明使用燈光是安全行駛的關鍵。因此,使用燈光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汽車燈光的開啟時間應與路燈相同。如果陰天、霧天或是颳風下雨,則應提前把燈開啟,保證良好的視線。  

    二、起步前應先開燈,看清前方道路再行駛。停車時,應先停車後關燈。  

    三、時速在30公里以內,可使用近光燈,超過30公里,則應使用遠光燈。在有路燈的路面上,開啟近光燈即可。  

    四、駕駛人應當根據實際道路的情況控制車速,使車輛靠道路右側保持直線行進;眼睛不宜直視對方來車的燈光,可以注視路面的右側,以避開對方來車的直射燈光的干擾。  

    五、夜間在照明不好的地方儘量使用遠光燈,對面有來車時,要及時把燈光切換成近光,不要使對面的駕駛人目眩。  

    六、夜間在照明條件好的市區或路段行車,應使用近光燈,以安全的速度行駛,同時藉助路燈,儘量把您的視野擴大到前照燈光以外的區域。  

    七、透過有交警指揮或紅綠燈的路口時,應在距路口30至50米處關閉大燈,改用小燈。  

    八、在路邊暫時停放,就開啟小燈、尾燈和示寬燈。  

    九、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會車,應距對面來車150m以外兩車交替使用遠、近光燈後,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開遠光燈是為了觀察自己一側道路上的交通情況;開近光燈的目的是讓對方車輛開遠光燈觀察道路上的交通情況。  

    十、遇對面車輛不切換為近光時,須冷靜對待,降低車速,在觀察道路右側邊緣的同時,用眼睛的餘光觀察來車。  

    十一、夜間透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路口,應交替使用遠近燈光。  十二、大雨或大霧天行駛,應開啟示廓燈、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十三、夜間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時,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十四、遇前方車輛或行人橫穿馬路時,應降低車速,切換燈光示意左右方向來往的車輛和行人。  十五、車內燈儘量不要開啟,因為夜間行駛,眼睛會逐漸適應黑暗的環境;若開啟車內燈,則會使已經適應黑暗環境的視力突然下降,影響駕駛人的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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