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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遷
根據蘇石蘭制訂的計劃書,匯豐最初的資本總額定為港幣500萬元,分為2萬股,每股250港元。開業時實收資本250萬港元。
1866年港英政府頒佈“匯豐銀行法”,規定除額定資本不變外,股份數擴大一倍至4萬股,每股面額下降一半為125港元;在獲得總督同意後還可以增加股本250萬港元。1867年匯豐實收股本為300萬港元。雖然該法令規定匯豐全部股份必須最遲在4年內交付完畢,但實際上匯豐直到1872年才收足500萬港元,對此港英政府態度寬容。
匯豐的第一批股東,已經顯示出新銀行所具有的國際性、地方性特徵。臨時委員會14家成員中,除了富商道格拉斯?拉潑來克和大英輪船公司,其他為12家洋行,個個實力不凡,其中寶順、大英、、道格拉斯?拉潑來克、太平、吠禮查、公易、搬鳥八家是英商,瓊記是美商,禪臣是德商,畢是丹麥商,沙遜是英籍猶太商,廣南、順章兩家是印度商(帕西族)。有他們作為大股東,新銀行便有了堅實的資金後盾。
不過,當時英國在華最大企業怡和洋行(Messrs. Jardine, Matheson & Co.)和美國在華最大企業旗昌洋行(Messrs. Russell & Co.)卻拒絕購買匯豐股份,因而缺席股東名單。當時同為英商的怡和洋行與寶順洋行、同為美商的旗昌洋行與瓊記洋行(Messrs. Augutine Heard & Co.)是生意場上有名的兩對死對頭,怡和與寶順在鴉片貿易上關係緊張,旗昌與瓊記也在航運業務上競爭激烈,競爭對手寶順與瓊記成為匯豐的兩大股東,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怡和與旗昌最初對匯豐的態度。另外,怡和、旗昌等大洋行自身設有銀行部門,長期從事利潤豐厚的國際匯兌生意,匯豐在香港的創立對怡和、旗昌等大洋行(特別對於怡和)而言無疑是一種威脅。
不過,與怡和相比,旗昌對待匯豐的態度比較溫和。雖然一開始曾謝絕參與投資,但答應支援匯豐,到1866年12月,旗昌已與匯豐建立充分聯絡,於是加入匯豐股東行列,其老闆福士(W. H. Forbes)還入選匯豐董事局。怡和則一直比較強硬,堅持與匯豐不合作,直到1877年才改變態度,其總經理克錫(William Keswick)加入匯豐董事局,3年後又當選為匯豐董事局主席,從此與匯豐建立起密切的合作關係。
香港本地、中國內地及海外各地的華人也投資購買了大量匯豐股票,成為銀行股東,但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他們只參與紅利分配,並不介入匯豐的決策經營管理,因此華人資本並未改變匯豐作為一家在華外資銀行的基本性質,華人的投資行為被稱為“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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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變遷
根據蘇石蘭制訂的計劃書,匯豐最初的資本總額定為港幣500萬元,分為2萬股,每股250港元。開業時實收資本250萬港元。
1866年港英政府頒佈“匯豐銀行法”,規定除額定資本不變外,股份數擴大一倍至4萬股,每股面額下降一半為125港元;在獲得總督同意後還可以增加股本250萬港元。1867年匯豐實收股本為300萬港元。雖然該法令規定匯豐全部股份必須最遲在4年內交付完畢,但實際上匯豐直到1872年才收足500萬港元,對此港英政府態度寬容。
匯豐的第一批股東,已經顯示出新銀行所具有的國際性、地方性特徵。臨時委員會14家成員中,除了富商道格拉斯?拉潑來克和大英輪船公司,其他為12家洋行,個個實力不凡,其中寶順、大英、、道格拉斯?拉潑來克、太平、吠禮查、公易、搬鳥八家是英商,瓊記是美商,禪臣是德商,畢是丹麥商,沙遜是英籍猶太商,廣南、順章兩家是印度商(帕西族)。有他們作為大股東,新銀行便有了堅實的資金後盾。
不過,當時英國在華最大企業怡和洋行(Messrs. Jardine, Matheson & Co.)和美國在華最大企業旗昌洋行(Messrs. Russell & Co.)卻拒絕購買匯豐股份,因而缺席股東名單。當時同為英商的怡和洋行與寶順洋行、同為美商的旗昌洋行與瓊記洋行(Messrs. Augutine Heard & Co.)是生意場上有名的兩對死對頭,怡和與寶順在鴉片貿易上關係緊張,旗昌與瓊記也在航運業務上競爭激烈,競爭對手寶順與瓊記成為匯豐的兩大股東,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怡和與旗昌最初對匯豐的態度。另外,怡和、旗昌等大洋行自身設有銀行部門,長期從事利潤豐厚的國際匯兌生意,匯豐在香港的創立對怡和、旗昌等大洋行(特別對於怡和)而言無疑是一種威脅。
不過,與怡和相比,旗昌對待匯豐的態度比較溫和。雖然一開始曾謝絕參與投資,但答應支援匯豐,到1866年12月,旗昌已與匯豐建立充分聯絡,於是加入匯豐股東行列,其老闆福士(W. H. Forbes)還入選匯豐董事局。怡和則一直比較強硬,堅持與匯豐不合作,直到1877年才改變態度,其總經理克錫(William Keswick)加入匯豐董事局,3年後又當選為匯豐董事局主席,從此與匯豐建立起密切的合作關係。
香港本地、中國內地及海外各地的華人也投資購買了大量匯豐股票,成為銀行股東,但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他們只參與紅利分配,並不介入匯豐的決策經營管理,因此華人資本並未改變匯豐作為一家在華外資銀行的基本性質,華人的投資行為被稱為“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