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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681768447859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該當事人據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允許其延期履行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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