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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30041994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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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84323649018
(1) 銷售貨物時連同包裝物一併銷售。這種情況下,銷售方不僅取得貨物的銷售額,也取得銷售包裝物的價款,通常情況下,包裝物的價格會包括在貨物價款之中,因此,當確認貨物銷售的同時,也應該確認包裝物的銷售實現,一併計算銷項稅額。 (2) 銷售貨物時收取包裝物的租金。這種情況下,包裝物並不隨著貨物銷售而銷售,透過收取租金的方式讓渡一定時期的包裝物使用權,在會計上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在稅法上應確認為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3) 銷售貨物時收取包裝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購貨方及早退回包裝物以供週轉使用,並不在於銷售包裝物。 因此,在會計上,它並不是銷售方的收入,而是銷售方的債務,透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然而在稅法上,銷售的貨物不同,稅務處理也不同,包括一般貨物、啤酒和黃酒、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三種處理方法。 因此,納稅人應該首先明確包裝物的使用方式,嚴格區分包裝物銷售額、包裝物租金和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處理情況如下: (1)銷售貨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 (2)因逾期(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徵稅。徵稅時注意兩點:一是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稅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稅價再併入銷售額;二是徵稅稅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 (3)酒類產品:啤酒、黃酒按是否逾期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一律併入銷售額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