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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影片好笑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視事故發生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至6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至9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至120日。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視事故級別和安全生產條件降低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扣時限為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企業在全國範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專案。發生問題或事故的工程專案停工整改,經工程所在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需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對被暫扣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複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動態監管激勵制度。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連續三年及以上未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評選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時可以優先考慮,並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監督管理時採取有關優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 頒發管理機關應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延期、暫扣、吊銷情況,於做出有關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資訊系統,並對錄入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中,涉及有關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的,依照有關職責分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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