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機一般使用的年限為8年。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 189-2009》
3.0.1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應進行安全評估。
3.0.2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評估:
1 塔式起重機: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3.0.3 對超過設計規定相應載荷狀態允許工作迴圈次數的建築起重機械,應作報廢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 189-2009》
3.0.5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評估應以重要結構件及主要零部件、電氣系統、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等為主要內容。
3.0.6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重要結構件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塔式起重機: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轉檯)、塔帽或塔頂構造、拉桿、迴轉支承座、附著裝置、頂升套架或內爬升架、行走底盤及底座等;
2 施工升降機;導軌架(標準節)、吊籠、天輪架、底架及附著裝置等。
3.0.7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前,應將各重要結構件之間的連線處進行分解,檢測部位應去除汙垢、浮鏽和油漆層等,顯露出鋼材和焊縫的本體。
3.0.8 安全評估程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置產權單位應提供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應包括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使用履歷記錄等,並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附錄C、附錄D的要求;
2 在裝置解體狀態下,應對裝置外觀進行全面目測檢查,對重要結構件及可疑部位應進行厚度測量、直線度測量及無損檢測等;
3 裝置組裝除錯完成後,應對裝置進行載荷試驗;
4 根據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情況、檢查檢測結果等,應依據本規程及有關標準要求,對裝置進行安全評估判別,得出安全評估結論及有效期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和附錄F的規定;
5 應對安全評估後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唯一性標識。
施工升降機一般使用的年限為8年。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 189-2009》
3.0.1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應進行安全評估。
3.0.2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評估:
1 塔式起重機: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3.0.3 對超過設計規定相應載荷狀態允許工作迴圈次數的建築起重機械,應作報廢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 189-2009》
3.0.5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評估應以重要結構件及主要零部件、電氣系統、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等為主要內容。
3.0.6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重要結構件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塔式起重機: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轉檯)、塔帽或塔頂構造、拉桿、迴轉支承座、附著裝置、頂升套架或內爬升架、行走底盤及底座等;
2 施工升降機;導軌架(標準節)、吊籠、天輪架、底架及附著裝置等。
3.0.7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前,應將各重要結構件之間的連線處進行分解,檢測部位應去除汙垢、浮鏽和油漆層等,顯露出鋼材和焊縫的本體。
3.0.8 安全評估程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置產權單位應提供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應包括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使用履歷記錄等,並應符合本規程附錄B、附錄C、附錄D的要求;
2 在裝置解體狀態下,應對裝置外觀進行全面目測檢查,對重要結構件及可疑部位應進行厚度測量、直線度測量及無損檢測等;
3 裝置組裝除錯完成後,應對裝置進行載荷試驗;
4 根據裝置安全技術檔案資料情況、檢查檢測結果等,應依據本規程及有關標準要求,對裝置進行安全評估判別,得出安全評估結論及有效期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和附錄F的規定;
5 應對安全評估後的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唯一性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