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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嶼EYESVOT |“貪”
受所監臨於唐代“六髒”中有所規定。
不能貪贓枉法
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管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務的行為。
不能順手牽羊
監臨主首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務的,比盜竊加二等處罰;
髒滿30匹者處絞。
不能利用職位之便
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務、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謀利。
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務。
關鍵詞:受
受故官送源於漢景帝時期。
“吏遷徙罷免,受其故官所將臨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也就是說,官員職務調動時,如果接收原來下屬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禮物外,還要免職奪爵處以罰金。
關鍵詞:送
二者相同之處無非一個“貪”字。
區別刑罰施行時期:前者唐朝,後者漢朝。
從以上定義來看,
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均為有關官員受賄的規定及其處罰方法。
二者的區別在於:
其一、官員受賄的形式不同,
“受所監臨”的受賄形式是監臨主守官自己、其下屬或家人,收受主守官轄區內百姓或下屬的財務,並且不得利用職權經商謀利。
“受故官送”的受賄形式是,官員職務調動時,接收原來下屬贈送的東西。
其二、二者的處罰有所不同。
“受所監臨”中規定的處罰方式:比盜竊加二等處罰;髒滿三十匹處絞刑。
而“受故官送”處罰方式為沒收收受禮金,免職奪爵並處以罰金。
關於“貪”,你怎麼看呢?
受所監臨,是中國《唐律》中所規定的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範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唐律》職制篇規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處接受禮物,主動索取或強要財物的,加重處罰。監臨主守官盜取自己所監臨財物或被監臨人財物的,比竊盜加二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甚至規定,不得向被監臨人借用財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屬人員或利用職權經商牟利;否則依情節分別處以笞杖或徒刑。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如監守自盜的比一般盜罪加等處罰,贓滿30匹者即絞。
《史記·張丞相列傳》:“子侯 臾 代,六歲,坐為 九江 太守受故官送有罪,國除。”是為先前的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