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修訂的《關於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將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長期為16~50 年左右、短期為15年(含15 年)以下。2006 年12 月18 日正式釋出施行《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又將保管期限又改為永久、定期兩種, 定期又實行“標時法”, 分為30 年、10 年兩種年限。列為永久儲存的檔案,是對社會主義事業的各項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檔案;列為長期儲存的檔案,是不具有廣泛社會意義和科學歷史意義的,而屬本機關在較長時間內進行機關工作需要查考的檔案材料;列為短期儲存的檔案,是低於上述兩個層次的,本機關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考的檔案材料。擴充套件資料《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六條規定: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七條規定永久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一)本機關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檔案材料;(二)本機關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大活動等形成的主要檔案材料;(三)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業務檔案材料;(四)本機關關於重要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批示,重要的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等;(五)本機關機構演變、人事任免等檔案材料;(六)本機關房屋買賣、土地徵用,重要的合同協議、資產登記等憑證性檔案材料;(七)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重要檔案材料;(八)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重要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覆函、批覆等檔案材料。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八條規定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一)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一般性業務檔案材料;(二)本機關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等形成的一般性檔案材料;(三)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檔案材料;(四)本機關一般性事務管理檔案材料;(五)本機關關於一般性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批示,一般性工作報告、總結、統計報表等;(六)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一般性檔案材料;(七)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制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檔案材料;(八)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一般性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覆函、批覆等檔案材料;(九)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計劃、總結、統計、重要專題報告等檔案材料。
1987 年修訂的《關於機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將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長期為16~50 年左右、短期為15年(含15 年)以下。2006 年12 月18 日正式釋出施行《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又將保管期限又改為永久、定期兩種, 定期又實行“標時法”, 分為30 年、10 年兩種年限。列為永久儲存的檔案,是對社會主義事業的各項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檔案;列為長期儲存的檔案,是不具有廣泛社會意義和科學歷史意義的,而屬本機關在較長時間內進行機關工作需要查考的檔案材料;列為短期儲存的檔案,是低於上述兩個層次的,本機關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考的檔案材料。擴充套件資料《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六條規定:機關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七條規定永久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一)本機關制定的法規政策性檔案材料;(二)本機關召開重要會議、舉辦重大活動等形成的主要檔案材料;(三)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業務檔案材料;(四)本機關關於重要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批示,重要的報告、總結、綜合統計報表等;(五)本機關機構演變、人事任免等檔案材料;(六)本機關房屋買賣、土地徵用,重要的合同協議、資產登記等憑證性檔案材料;(七)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重要檔案材料;(八)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重要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覆函、批覆等檔案材料。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八條規定定期保管的文書檔案主要包括:(一)本機關職能活動中形成的一般性業務檔案材料;(二)本機關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等形成的一般性檔案材料;(三)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檔案材料;(四)本機關一般性事務管理檔案材料;(五)本機關關於一般性問題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批示,一般性工作報告、總結、統計報表等;(六)上級機關制發的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的一般性檔案材料;(七)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制發的非本機關主管業務但要貫徹執行的檔案材料;(八)同級機關、下級機關關於一般性業務問題的來函、請示與本機關的覆函、批覆等檔案材料;(九)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計劃、總結、統計、重要專題報告等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