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透過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透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理論上是可以從手機上提交登出手續的。
但是不知道你那裡的工商部門有沒有這種功能來配合你。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透過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透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理論上是可以從手機上提交登出手續的。
但是不知道你那裡的工商部門有沒有這種功能來配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