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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安律師邱新昌

    原件很重要,一定要儲存好,證明效力最高。掃描件和傳真件是作為影印件的形式存在的,有被篡改的可能,證明效力要低的多,往往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

  • 2 # 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1)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字。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原件是“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

    2)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掃描件以圖片形式存在,可以看做是影印件的一種。從證據角度來說,以掃描件或影印件為呈現形式的合同內容很容易被篡改,因而僅透過單一的合同掃描件是很難作為直接證據的,也很難得到法院認可與支援。

    當合同當事人產生糾紛時,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

    雖然,合同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合同原件的真偽可鑑定,如原件真實,則可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鑑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3)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字、影象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則類似於影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因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傳真件的證據力還受到客觀情況的影響,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

    (1)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2)當可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接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字,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綜上分析,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需要透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合同管理小提示:

    1、為確保合同簽訂與履約安全合規,合同條款確認、合同蓋章、合同歸檔完成後再開展履約行為更為合理;

    2、對於各地分支機構合同簽訂與蓋章需要總部授權的情況,透過總部授權蓋章後由分支機構透過防偽列印裝置輸出合同檔案的方式也可以保障合同安全性;

    3、如果現實條件確實不允許,只能透過傳真或掃描的形式,那麼合同原文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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