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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蔣閒言

    可以先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將對方列為無法尋找的失蹤人員,然後到法院以感情破裂,對方已經失蹤為由,才能依法迴避尋找被告詳細住址的困難問題,法院依法立案完成了第一步。

    法院受理了請求離婚訴訟,就會有工作人員到對方的親屬家瞭解對方的去向。法院透過各種渠道也找不到被告的話,自然會在法制日報或其它報刊上刋登法院已經受理了原告提出離婚的啟示,要求被告在兩個月內到法院應訴。

    在法定的期限內,被告還是不出現的話,

    法院會視為已經將起訴離婚的內容送達了被告,進行缺席判決離婚的。

  • 2 # 老案

    第一,有戶籍所在地的。就沒有必要精力去找經常居住地,也就是長期居住地。

    法律規定。一方起訴另一方離婚。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訴。住所地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一般情況下,如果能找到她的戶籍所在地,那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就是管轄該離婚案件的法院沒有必要去找他的經常居住地和長期居住地。

    第二。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經常居住地或長期居住地對於訴訟更加方便,有利,就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有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地方。甚至有的在農村,而實際上夫妻二人都在城市打工,那麼城市就成為他們的經常居住地。為了離婚,我們就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這裡情況下。物業公司經常居住地的社群及派出所出證明,證明她在那裡居住就可以了。如果有一方辦理居住證的,那就以居住地的地址為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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