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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單位或是個人,但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單位的發明具體一定是落在個人身上,換句話說,發明一定是人來完成的。

    專利申請人是指提出專利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當專利審查透過之後,專利申請人就成為專利權人,具有主張專利法所賦予專利的權利,簡單說,申請人就是專利還在審查中的稱呼,審查通過後身份就變成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才能拿著專利去告人。

    發明人是指對該件專利的技術具有貢獻的人,一般來說在企業內,研發人員是發明人、企業是專利申請人,當專利核准後企業就是專利權人(研發人員還是發明人),企業可以拿專利告人,但是研發人員不行。

    在申請專利的時候,若發明人是張三,專利申請人也是張三,專利授權後,則張三享有專利權;若發明人是張三、李四、王五,專利申請人是A公司,專利授權後,則A公司依法享有專利權;若發明人是張三、李四、王五、專利申請人也是張三、李四、王五,專利授權後,則張三、李四、王五共同享有專利權;若發明人是張三、李四、王五、專利申請人是A公司和張三,專利授權後,則A公司和張三共同享有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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