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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線上詢問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不屬於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不應成為共同債務。

  • 2 # 鄭州潘忠明律師

    第一如果是是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債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什麼是日常家庭開支,給大家解釋一下,比如說購買的房子、車子、柴米油鹽、孩子的教育費、買衣服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

    第二方面是,如果是借債的數額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這麼一個範疇,將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數額比較巨大明顯超出了日常家庭開支的範圍。二是在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字,並且夫妻另外一方,在此後沒有經過任何方式的追認,比如說,電話,微信郵箱等方式。上述兩種情況法院一般都很難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

  • 3 # 王可豪律師

    司法實踐中,簡單來說,能證明另一方知道借款的事實是共同債務,不能證明的話,如果用於生活開支的話可以認為是共同債務

  • 4 # 重慶首同律師事務所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認為,如果所借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認為,只要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則夫妻應當共同償還。所以華債網認為即便是詐騙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5 # 奉天律師官司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借款,在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情況下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就要看這個債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很小,沒有超過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就會被認為是共同債務,數額較大的,就需要債權人舉證這筆借款用在了夫妻日常生活或者是共同生產經營中,否則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

    根據就是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規定只有四條,我就不復制了。

  • 6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婚後夫妻一方借款認定為屬於個人債務的條件總結如下:

    1、借款數額遠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

    2、債權人說明該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3、債權人說明是夫妻雙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 7 # 知律工作室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現在對於認定比較嚴格,但你描述的不夠具體,無法具體解答。現在認定一般採取以下標準,要認定用於共同生活所需包括購置資產,醫療,子女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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