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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摘下滿天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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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益先生法律講堂
你好,你所提問的問題實在精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如何區別男方對女方採取冷暴力傾向的認定標準和法定依據,本人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二十多年來尚未發現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中的條理,來正確回答你的問題。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糾紛的種類很多,出現一方冷視對方,或者一方冷淡對方的情形,從客觀原因上只能夠說明其夫妻雙方存在互相冷淡或互相冷眼旁觀的對待。即使男方患這一行為,只能作為離婚理由和條件的其中部份。夫妻發生糾紛時未造成一方嚴重的損害後果,或者一方沒有直接證據或其他左證依據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權利。賠償的責任範圍就難於界定。謝謝。因時間關係,請你原諒,多謝你的關注。
男方對女方使用冷暴力,女方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只要能夠提出充足的證據足以證明,在他們的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自己確實是存在冷暴力的傾向,女方是可以得到陪償的。我曾經看過今日說法的一個案例。男的是研究生畢業在北京工作,單位分房子是已婚人士可以分。他很快跟大學同學的妹妹認識結婚,當時住舊宿舍隔音比較差,所以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說等分到新房子在……後來一年多後分到新房子住進去兩個還是那樣,直到生活了六年女的自己到另一個房間睡覺,女的是懷疑男的是不是不愛她!因為男的每晚以加班為由在單位加班到深夜回家。而女的後來去單位瞭解到單位只是偶爾有加班,單位的人說他的確晚上都在單位,從沒看他有過外遇。在結婚十年後女的提出了離婚。並且要他住的房子,說他對她冷暴力十年證據就是結婚十年她還是處女。後來法院還是支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