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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壓到我腿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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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胖輝有話說
1.用工主體不同:勞務關係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間,而勞動關係一般建立在企業,個體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自然人之間。
2勞方待遇不同:與勞動關係相比,勞務關係中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待遇。
3.合同約定不同: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規定,而勞務合同中,往往只約定報酬。
4.用工期限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期,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在勞務關係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較短,具有臨時性。
5.隸屬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經濟上,人格上從屬於用人單位。勞務關係中,雙方之間的從屬性大大減弱。
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用工關係大體上可以分為四類:1.受《公務員法》調整的機關單位與公務員之間的聘任關係;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規調整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係(或稱為聘用合同關係);3.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4.受《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調整的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勞務關係(或稱為勞務合同關係)。
在這四類用工關係中,前兩類是最好區分的,只要根據受聘方是否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來判斷即可。而後兩類則經常容易混淆,不太好區分。
總的來說,這四類用工關係之間是大圓圈和小圓圈之間的關係(如下圖)。在關係認定上遵循這樣一種依次遞進的邏輯:能認定為聘任關係的,認定為聘任關係;能認定為人事關係的,認定為人事關係;能認定為勞動關係的,認定為勞動關係;其餘無法歸類的用工關係,則按照勞務關係認定。實際上,勞務關係就是對無法歸類的用工關係兜底性的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