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和設定無線電臺(站),大致需要經過以下10個步驟:
(1)申請:設臺(網)申請人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設臺(網)申請,並附可行性報告及有關技術方案;
(2)受理: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設臺(網)單位需求的合理性、設臺條件和資料完整與否。受理後,根據設臺審批許可權及頻率指配許可權由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3)預指配頻率:根據擬設臺(網)的業務類別、電臺種類及設定使用地域,經初步電磁相容分析及無線電波監測,向設臺單位預指配頻率,由具有無線電通訊工程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臺組網設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預指配頻率非正式指配,僅作為設計依據;
(4)審查設臺組網方案: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設臺組網方案的規範性和合理性。主要審查臺址、組網頻率規劃、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及業務量等臺站技術引數;
(5)必要的協調工作:擬設臺站的通訊範圍涉及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轄區內的已設同頻臺站的通訊範圍,須通知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臺站技術引數進行協調,預先排除可能產生的有害同頻干擾或互調幹擾。對於短波電臺、地球站等通訊覆蓋範圍涉及境外的臺站,須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際電信聯盟進行登記、協調;
(6)批准設定臺(站):批准設臺單位使用電臺,確定臺址、臺站主要引數,指配頻率,核配無線電臺(站)呼號;
(7)擬用裝置檢測:檢測使用者購置的無線電臺(站),其主要技術引數須符合中國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指標;
(8)臺(站)試執行:設定大、中型臺站,設臺單位須檢驗系統發射、接收、天線、電源及機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狀態,測試其邊界場強是否符合或超出設臺組網設計的通訊範圍,核實是否產生有害同頻干擾或互調幹擾。設臺單位根據試執行情況確定實際臺站引數及相關設臺組網設計方案,提交試執行報告;
(9)驗收:根據設臺組網設計報告、臺站技術資料表、裝置檢測資料及試執行報告進行核查驗收;
(10)核發執照:收取頻率佔用費,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
除400MHz公眾對講機、小功率無繩電話機、公眾行動通訊終端(行動電話)、和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裝置不需要辦理設臺手續外,其他無線電發射裝置的設定、使用都需辦理設臺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頻率佔用費。
申請和設定無線電臺(站),大致需要經過以下10個步驟:
(1)申請:設臺(網)申請人向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設臺(網)申請,並附可行性報告及有關技術方案;
(2)受理: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設臺(網)單位需求的合理性、設臺條件和資料完整與否。受理後,根據設臺審批許可權及頻率指配許可權由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3)預指配頻率:根據擬設臺(網)的業務類別、電臺種類及設定使用地域,經初步電磁相容分析及無線電波監測,向設臺單位預指配頻率,由具有無線電通訊工程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臺組網設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預指配頻率非正式指配,僅作為設計依據;
(4)審查設臺組網方案: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設臺組網方案的規範性和合理性。主要審查臺址、組網頻率規劃、發射功率、天線高度及業務量等臺站技術引數;
(5)必要的協調工作:擬設臺站的通訊範圍涉及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轄區內的已設同頻臺站的通訊範圍,須通知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臺站技術引數進行協調,預先排除可能產生的有害同頻干擾或互調幹擾。對於短波電臺、地球站等通訊覆蓋範圍涉及境外的臺站,須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際電信聯盟進行登記、協調;
(6)批准設定臺(站):批准設臺單位使用電臺,確定臺址、臺站主要引數,指配頻率,核配無線電臺(站)呼號;
(7)擬用裝置檢測:檢測使用者購置的無線電臺(站),其主要技術引數須符合中國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指標;
(8)臺(站)試執行:設定大、中型臺站,設臺單位須檢驗系統發射、接收、天線、電源及機房等各部分的工作狀態,測試其邊界場強是否符合或超出設臺組網設計的通訊範圍,核實是否產生有害同頻干擾或互調幹擾。設臺單位根據試執行情況確定實際臺站引數及相關設臺組網設計方案,提交試執行報告;
(9)驗收:根據設臺組網設計報告、臺站技術資料表、裝置檢測資料及試執行報告進行核查驗收;
(10)核發執照:收取頻率佔用費,核發無線電臺(站)執照。
除400MHz公眾對講機、小功率無繩電話機、公眾行動通訊終端(行動電話)、和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裝置不需要辦理設臺手續外,其他無線電發射裝置的設定、使用都需辦理設臺手續,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頻率佔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