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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浙江中公教師考試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權利

    教師職業是一項專門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各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剝奪和侵犯。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的前提是根據國家制定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材並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許可的範圍內。

    (二)學術研究權——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並且完成本職工作,然後有權進行任科學研究,撰寫、發表學術論文等。教師也有權在學術團體擔任一定的職務。

    這裡備考需注意: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是實驗是享有教育教學權,而學術研究權則是從事科學研究,進行科學實驗。這一細節要注意區分。

    (三)指導評價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主導地位相對應的特定權利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規範、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並且對學生客觀公正評價。教師的這一項權利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或侵犯。

    (四)報酬待遇權——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在教師職業範圍內具體體現

    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裡都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五)參與管理權——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

    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客觀公正提出建議,不得主觀臆斷或歪曲事實。若由於教師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提出意見或建議後遭到打擊報復或者,則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參與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

    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是終身學習,教師享有進修培訓權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一)遵紀守法。“守法”包括憲法、法律和教師職業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育教學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等等。

    (四)愛護尊重學生。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得諷刺侮辱或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提高業務水平。教師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所以,參加進修培訓並提高業務水平既是教師的權利又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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