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6646074758134
-
2 # 使用者8522197556663
銀行代收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它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計委,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在執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稅收入,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非稅收入銀行代收繳款書,銀行代收款項後所出具的收款憑證。銀行代收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代持:找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和銀行做大存款規模的利器,商業銀行將信貸業務騰挪成資金管理類業務以實現套利,可以理解為一種“票據代持”方式。回購:正回購:貼出人將未到期、已貼現的票據轉讓給交易對手的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購回原票據的融資行為。逆回購:貼入人購買交易對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已貼現的票據的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交易對手購回原票據的業務行為。貼入人按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回購利息後向貼出人給付資金,回購到期後貼出人按票面金額向貼入人購回票據。票據回購不改變票據權利人,實質上是貼出人以票據為質押的短期融資行為。回購式轉貼現應註明贖回開放日及贖回截止日。贖回開放日是指轉貼現雙方約定贖回票據的第一日,該日應先於或等於贖回截止日。回購式轉貼現的貼出人應在贖回開放日後贖回截止日前贖回票據,但該贖回申請由貼入人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