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公消費
三公消費,指政府部門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車購置及執行費、公務招待費產生的消費,是當前公共行政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三公經費怎麼算超標
首先,要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三公經費”概念要清晰。有些人對“三公經費”理解不夠準確,簡單的誤認為“三公經費”就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款出國旅遊、公車私用和公款吃喝。目前審計署對“三公經費”解釋為,透過財政撥款安排給相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用於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和公務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三公經費”口徑要統一。透過我們多年的審計認為,“因公出國(境)經費”具體包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及其他雜費等。“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具體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租用費、司機工資、燃料費、維修費、路橋費、保險費、裝璜費、安全獎勵費等。“公務接待費”具體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參觀費、禮品費、菸酒、水果等。如果統計口徑不一,不僅造成審計結果不準確,而且難以對幹部行政行為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是“三公經費”來源要掌握。“三公經費”資金來源應全部為財政預算撥款,但在審計中也發現個別單位將收取的房租收入、二級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國有資產變賣收益、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而是隱藏在賬外用於“三公經費”等不合規支出。
四是“三公經費”去向要清楚。“三公經費”支出去向,不能僅僅靠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認定,有些“三公經費”去向比較隱蔽,只有深入進行調查,才能弄清“三公經費”的真正去處。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有些有下屬單位或二級機構的部門把本應在單位賬面支出的“三公經費”直接轉移到下屬單位和二級機構列支。有的單位將“三公經費”發票換成購買辦公用品、辦公桌椅的發票,或隱藏在培訓費和會議費中,以掩人耳目。如果僅僅憑發票,是發現不了問題的。
其次,還需要改進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三公經費”相關標準需健全。目前預算安排公務接待費為公務費的2%,與實際的情況有很大的差距。另外由於公務用車檔次不一、部門職能不同,而維護費沒有制定相應的標準,致使我們審計部門對超標準列支難以界定。
二是“三公經費”預算編制需完善。一方面財政部門沒有編制專門“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另一方面“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只是制定了個花錢的計劃,沒有細化到具體的專案,更缺乏對具體專案變化情況的必要說明。評價“三公經費”高低的標準是績效,關鍵是用盡可能少的錢把該辦的事辦好,如果不對“三公經費”進行細化和做必要的說明,就不利於發揮預算約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會公眾的誤解。
三是“三公經費”核算體系需改進。目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經濟分類。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會計軟體所設會計科目不能完全滿足“三公經費”統計需要。如“公務用車執行費”混列交通費、差旅費、燃油費、過橋(路)費等科目;招待費用變相列入會議費、福利費、其他支出等科目,不利於審計和社會監督。
一、三公消費
三公消費,指政府部門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車購置及執行費、公務招待費產生的消費,是當前公共行政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三公經費怎麼算超標
首先,要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三公經費”概念要清晰。有些人對“三公經費”理解不夠準確,簡單的誤認為“三公經費”就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款出國旅遊、公車私用和公款吃喝。目前審計署對“三公經費”解釋為,透過財政撥款安排給相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用於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和公務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二是“三公經費”口徑要統一。透過我們多年的審計認為,“因公出國(境)經費”具體包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差旅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資料費及其他雜費等。“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具體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租用費、司機工資、燃料費、維修費、路橋費、保險費、裝璜費、安全獎勵費等。“公務接待費”具體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參觀費、禮品費、菸酒、水果等。如果統計口徑不一,不僅造成審計結果不準確,而且難以對幹部行政行為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是“三公經費”來源要掌握。“三公經費”資金來源應全部為財政預算撥款,但在審計中也發現個別單位將收取的房租收入、二級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國有資產變賣收益、一些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而是隱藏在賬外用於“三公經費”等不合規支出。
四是“三公經費”去向要清楚。“三公經費”支出去向,不能僅僅靠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認定,有些“三公經費”去向比較隱蔽,只有深入進行調查,才能弄清“三公經費”的真正去處。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有些有下屬單位或二級機構的部門把本應在單位賬面支出的“三公經費”直接轉移到下屬單位和二級機構列支。有的單位將“三公經費”發票換成購買辦公用品、辦公桌椅的發票,或隱藏在培訓費和會議費中,以掩人耳目。如果僅僅憑發票,是發現不了問題的。
其次,還需要改進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三公經費”相關標準需健全。目前預算安排公務接待費為公務費的2%,與實際的情況有很大的差距。另外由於公務用車檔次不一、部門職能不同,而維護費沒有制定相應的標準,致使我們審計部門對超標準列支難以界定。
二是“三公經費”預算編制需完善。一方面財政部門沒有編制專門“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另一方面“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只是制定了個花錢的計劃,沒有細化到具體的專案,更缺乏對具體專案變化情況的必要說明。評價“三公經費”高低的標準是績效,關鍵是用盡可能少的錢把該辦的事辦好,如果不對“三公經費”進行細化和做必要的說明,就不利於發揮預算約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會公眾的誤解。
三是“三公經費”核算體系需改進。目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經濟分類。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會計軟體所設會計科目不能完全滿足“三公經費”統計需要。如“公務用車執行費”混列交通費、差旅費、燃油費、過橋(路)費等科目;招待費用變相列入會議費、福利費、其他支出等科目,不利於審計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