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公開募捐行政許可制度,慈 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事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 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 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 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1)不具有公開 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2)透過虛構 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物件實施捐贈的;(3)向單位 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4)妨礙公共秩序、企業 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 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在慈善法起草過程中,考慮到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確實存在出於慈善目 的開展募捐的需要,因此在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作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 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這樣規定,既不會擾亂慈善募 捐秩序,也為滿足這些組織和個人的合理需求提供了途徑。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首先是指不具 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這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 是成立時間不足兩年尚在過渡期內的慈善組織,這類慈善組織成立時間不久,尚未建立自己的信譽,定向募捐資源 可能不足,創始資金又不足以維持長期發展,亟需吸納慈 善財產。
第二種是成立時間雖然超過兩年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慈善組織,這類慈善組織儘管運作不夠規範,但並沒 有應當被強制登出的情形,尚有整頓發展的空間,也需要注人慈善財產滿足其發展需要。其次是非慈善組織,開展 慈善活動並非為慈善組織所壟斷,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 善活動,這些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也可能需要向社會公眾尋求幫助。
最後是個人,我們經常在網路、報刊 上看到個人為他人尋求幫助的事例,這樣的求助很容易發生糾紛,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於慈善目的以及剩餘善 款如何處理,有些糾紛甚至進人了司法程式。如果為他人尋求幫助的個人選擇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開展募捐,由該慈善組織對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終處理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現這些糾 紛,既滿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護了捐贈人的權益與愛心。
合作募捐的名義募捐人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 織,該慈善組織應當在募捐方案中明確所募款物由誰真正 使用。募得款物進人該慈善組織的賬戶後,由其管理,並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向合作方撥付,該慈善組織應當擔負起監督管理募得款物的責任,一旦出現違法違規情形,不 僅自身信譽會受到影響,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公開募捐行政許可制度,慈 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事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 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 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 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1)不具有公開 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2)透過虛構 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物件實施捐贈的;(3)向單位 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4)妨礙公共秩序、企業 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 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在慈善法起草過程中,考慮到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確實存在出於慈善目 的開展募捐的需要,因此在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作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 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這樣規定,既不會擾亂慈善募 捐秩序,也為滿足這些組織和個人的合理需求提供了途徑。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首先是指不具 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這又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 是成立時間不足兩年尚在過渡期內的慈善組織,這類慈善組織成立時間不久,尚未建立自己的信譽,定向募捐資源 可能不足,創始資金又不足以維持長期發展,亟需吸納慈 善財產。
第二種是成立時間雖然超過兩年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慈善組織,這類慈善組織儘管運作不夠規範,但並沒 有應當被強制登出的情形,尚有整頓發展的空間,也需要注人慈善財產滿足其發展需要。其次是非慈善組織,開展 慈善活動並非為慈善組織所壟斷,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 善活動,這些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過程中,也可能需要向社會公眾尋求幫助。
最後是個人,我們經常在網路、報刊 上看到個人為他人尋求幫助的事例,這樣的求助很容易發生糾紛,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於慈善目的以及剩餘善 款如何處理,有些糾紛甚至進人了司法程式。如果為他人尋求幫助的個人選擇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開展募捐,由該慈善組織對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終處理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現這些糾 紛,既滿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護了捐贈人的權益與愛心。
合作募捐的名義募捐人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 織,該慈善組織應當在募捐方案中明確所募款物由誰真正 使用。募得款物進人該慈善組織的賬戶後,由其管理,並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向合作方撥付,該慈善組織應當擔負起監督管理募得款物的責任,一旦出現違法違規情形,不 僅自身信譽會受到影響,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