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號碼中的地址碼的數字編碼規則為: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及直轄市所屬區和縣的彙總碼)。其中,01-20,51-70表示地級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縣(區、縣級市、旗)。01-18表示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表示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
生日期碼
(身份證號碼第七位到第十四位)表示編碼物件出生的年、月、日,其中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符。例如:1981年05月11日就用19810511表示。
順序碼
(身份證號碼第十五位到十七位)地址碼所標識的區域範圍內,對同年、月、日出生的人員編定的順序號。其中第十七位奇數分給男性,偶數分給女性。
校驗碼
作為尾號的校驗碼,是由號碼編制單位按統一的公式計算出來的,如果某人的尾號是0-9,都不會出現X,但如果尾號是10,那麼就得用X來代替,因為如果用10做尾號,那麼此人的身份證就變成了19位,而19位的號碼違反了國家標準,並且中國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也不承認19位的身份證號碼。Ⅹ是羅馬數字的10,用X來代替10,可以保證公民的身份證符合國家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考慮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資訊的收集處理和全國公民身份資訊系統的建設、管理、運營,向社會提供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經研究,現就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查詢中心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對有關單位出示的公民身份資訊進行比對,提供“一致”或“不一致”資訊服務,可收取公民身份認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比對內容五項以下(含五項),每次5元;比對內容五項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據使用者需求,提供人口資料資訊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務,可收取人口資訊開發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次50元。對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查詢中心與使用者協商確定。
(三)按規定向國家機關、社會福利公益機構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二、查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有關資訊服務。
三、公安部門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查詢中心接受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查詢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後由你部報我委重新審批。
中國大陸居民身份證號碼中的地址碼的數字編碼規則為: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及直轄市所屬區和縣的彙總碼)。其中,01-20,51-70表示地級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縣(區、縣級市、旗)。01-18表示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表示省直轄縣級行政單位。
生日期碼
(身份證號碼第七位到第十四位)表示編碼物件出生的年、月、日,其中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符。例如:1981年05月11日就用19810511表示。
順序碼
(身份證號碼第十五位到十七位)地址碼所標識的區域範圍內,對同年、月、日出生的人員編定的順序號。其中第十七位奇數分給男性,偶數分給女性。
校驗碼
作為尾號的校驗碼,是由號碼編制單位按統一的公式計算出來的,如果某人的尾號是0-9,都不會出現X,但如果尾號是10,那麼就得用X來代替,因為如果用10做尾號,那麼此人的身份證就變成了19位,而19位的號碼違反了國家標準,並且中國的計算機應用系統也不承認19位的身份證號碼。Ⅹ是羅馬數字的10,用X來代替10,可以保證公民的身份證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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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考慮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資訊的收集處理和全國公民身份資訊系統的建設、管理、運營,向社會提供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經研究,現就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查詢中心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對有關單位出示的公民身份資訊進行比對,提供“一致”或“不一致”資訊服務,可收取公民身份認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比對內容五項以下(含五項),每次5元;比對內容五項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據使用者需求,提供人口資料資訊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務,可收取人口資訊開發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次50元。對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查詢中心與使用者協商確定。
(三)按規定向國家機關、社會福利公益機構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二、查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有關資訊服務。
三、公安部門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查詢中心接受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查詢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後由你部報我委重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