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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執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載貨升降機、捲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於鐵路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裝置、載人起重裝置等。

    2.企業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複雜程度,在裝置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4.必須對起重機械逐臺進行登記和建立裝置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執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效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5.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6.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並應與附近的裝置、建築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7.起重機械實行專責制,每臺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8.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效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進行專門培訓,經完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操作。

    9.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並有完整的合格證。

    10.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效能時,必須根據《起重機設計規範》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並經廠主管部門和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11.使用單位應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週期與內容按GB60670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2.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效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裝置動力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鑑定驗收合格,並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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