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透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透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透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透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物件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透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透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物件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透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透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透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透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物件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透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物件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透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物件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