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2.10條和GB50045-95(2005年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3.3條的要求,為了防止火災時,火勢——尤其是煙氣——經由管道井的煙囪效應迅速上竄,擴散蔓延,必須對建築內的管道井等豎向井道分層進行分隔、封堵。
GB50016-2006第7.2.10 條:
7.2.10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GB50045-95(2005年版)第5.3.3條:
5.3.3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這些井道里一般都設有管道,而管道的安裝必須在主體結構施工結束以後才能進行,所以在澆樓板時要在相應處留出空洞,而為了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和安全性,相應處的鋼筋必須和樓板的鋼筋一道紮好或預留好,待管道安裝完成、裝置除錯結束以後,再在預留洞口處澆築混凝土將其按規範的要求封閉。
根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2.10條和GB50045-95(2005年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3.3條的要求,為了防止火災時,火勢——尤其是煙氣——經由管道井的煙囪效應迅速上竄,擴散蔓延,必須對建築內的管道井等豎向井道分層進行分隔、封堵。
GB50016-2006第7.2.10 條:
7.2.10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GB50045-95(2005年版)第5.3.3條:
5.3.3 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這些井道里一般都設有管道,而管道的安裝必須在主體結構施工結束以後才能進行,所以在澆樓板時要在相應處留出空洞,而為了保證結構的整體性和安全性,相應處的鋼筋必須和樓板的鋼筋一道紮好或預留好,待管道安裝完成、裝置除錯結束以後,再在預留洞口處澆築混凝土將其按規範的要求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