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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人乙12529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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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162409471468
1、首先保留被騙證據。如:通訊記錄、聊天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等。 2、若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以上,建議立即報警或到附近派局所報案。若個人被騙金額低於2000元,如被騙幾十、幾百元的報警不予立案。也建議去派局所報案並提供有效證據。當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也將被立案調查。強烈建議受害者不要自認倒黴吃虧,而是帶上證據去附近派局所做報案記錄。
接到要求當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的傳喚後,當事人不主動到派出所的,派出所可對當事人採取強制傳喚、拘傳措施。
如果涉嫌詐騙犯罪,公安機關拘傳不到的,則可由公安機關採取上網通輯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