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的,如果用“懇請為盼“,表明你自身的態度,期盼和急切。請示結語的常規寫法有以下3點:
“當(妥,可)否,請批覆(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覆(批准,審批)”, “特此請示,請批覆(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等。
請示結語不規範現象,有以下10點:
無結語:不是所有公文都需要寫結語。如“命令”,“決定”,“決議”,“會議紀要”等,不需要寫結語,言盡即止。但“請示”必須寫結語,這是由請示的文種功能決定的。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凡是在工作中遇到不知如何解決,無權解決,無力解決及按規定應報經上級決斷的問題,都要請示。下級機關只有在得到上級機關批覆後,方可按照上級機關的意見安排下一步工作,不能擅自做主和先斬後奏,所以請示帶有強烈的“期請性”。
行文中,必須在結尾處明確提出請上級機關“批示、批准”的要求。請示如果不寫結語,就意味著不需要上級機關“批示,批准”,“事前請示”就變成了形式主義,“請示”也成了一張白紙,失去了其本身所具備的功能。
與“報告”結語混淆即將請示的結語寫成了“以上報告當(妥,可)否,請批覆(批示)”。這種寫法要麼把請示當成了報告,要麼把報告當成了請示,要麼在報告中夾帶了請示事項。
不論哪種情況,都混淆了請示與報告的區別,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該批覆的請示沒有得到及時批覆,延誤了時機,給工作帶來不應有麻煩。報告是陳述性上行文,目的是讓上級機關了解情況,不要求上級機關答覆,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報告可以表態也可以不表態,所以報告的結語一般用“特此報告”。
不能正確體現行文規則,一種情況是對“逐級行文”認識不清,要求上級機關審批應由上級機關轉報的請示。《辦法》規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有時直接上級機關無權審批請示事項,需要再向上級請示時,請示的結語應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而不能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審批”。
另一種情況是對“批轉”與“批覆”認識不清,將要求上級機關批轉的請示寫成了要求上級機關批覆的請示。如:“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徹執行”。這裡“批轉”不能寫成“批覆”。
語氣不當,請示是典型的上行文,語氣要謙恭有禮,以示對上級領導機關的尊重,但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過“軟”,也不能過“硬”。過“軟”,是指語氣過分謙卑。有人認為“請示”是請求上級機關辦事,說得越客氣事情越好辦,所以結語寫成“以上想法尚不成熟,請領導指正”或“以上意見不知是否可行,請上級領導決策”。
請示是公文,不是私人信件,沒有必要過分客氣。這種寫法既囉嗦,又缺乏自信,給人“上交矛盾,不負責任”的感覺。過“硬”,是指語氣太直,甚至含有命令,強迫之意。如“請指示”,“請批覆”,“請批准”,太過簡練,缺少過渡,不委婉。再如“我們認為此事應......請領導批示”也不可取。
語法邏輯有誤,請示中常用“當(妥、可)否”一詞,意為“不知當與不當(妥與不妥,可與不可),具有肯定與否定的雙重含義,與後面的“請批覆(示)”或“請指示”搭配,表示“自以為妥,但惟恐水平低微,尚需領導指正”的意思。有人將其寫成“當(妥、可)否,請批准”,即“當與不當,都得批准”,邏輯錯誤顯而易見。
合適的,如果用“懇請為盼“,表明你自身的態度,期盼和急切。請示結語的常規寫法有以下3點:
“當(妥,可)否,請批覆(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覆(批准,審批)”, “特此請示,請批覆(批示)”。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等。
請示結語不規範現象,有以下10點:
無結語:不是所有公文都需要寫結語。如“命令”,“決定”,“決議”,“會議紀要”等,不需要寫結語,言盡即止。但“請示”必須寫結語,這是由請示的文種功能決定的。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凡是在工作中遇到不知如何解決,無權解決,無力解決及按規定應報經上級決斷的問題,都要請示。下級機關只有在得到上級機關批覆後,方可按照上級機關的意見安排下一步工作,不能擅自做主和先斬後奏,所以請示帶有強烈的“期請性”。
行文中,必須在結尾處明確提出請上級機關“批示、批准”的要求。請示如果不寫結語,就意味著不需要上級機關“批示,批准”,“事前請示”就變成了形式主義,“請示”也成了一張白紙,失去了其本身所具備的功能。
與“報告”結語混淆即將請示的結語寫成了“以上報告當(妥,可)否,請批覆(批示)”。這種寫法要麼把請示當成了報告,要麼把報告當成了請示,要麼在報告中夾帶了請示事項。
不論哪種情況,都混淆了請示與報告的區別,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該批覆的請示沒有得到及時批覆,延誤了時機,給工作帶來不應有麻煩。報告是陳述性上行文,目的是讓上級機關了解情況,不要求上級機關答覆,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報告可以表態也可以不表態,所以報告的結語一般用“特此報告”。
不能正確體現行文規則,一種情況是對“逐級行文”認識不清,要求上級機關審批應由上級機關轉報的請示。《辦法》規定:“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有時直接上級機關無權審批請示事項,需要再向上級請示時,請示的結語應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轉報......審批”,而不能寫成“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審批”。
另一種情況是對“批轉”與“批覆”認識不清,將要求上級機關批轉的請示寫成了要求上級機關批覆的請示。如:“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徹執行”。這裡“批轉”不能寫成“批覆”。
語氣不當,請示是典型的上行文,語氣要謙恭有禮,以示對上級領導機關的尊重,但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過“軟”,也不能過“硬”。過“軟”,是指語氣過分謙卑。有人認為“請示”是請求上級機關辦事,說得越客氣事情越好辦,所以結語寫成“以上想法尚不成熟,請領導指正”或“以上意見不知是否可行,請上級領導決策”。
請示是公文,不是私人信件,沒有必要過分客氣。這種寫法既囉嗦,又缺乏自信,給人“上交矛盾,不負責任”的感覺。過“硬”,是指語氣太直,甚至含有命令,強迫之意。如“請指示”,“請批覆”,“請批准”,太過簡練,缺少過渡,不委婉。再如“我們認為此事應......請領導批示”也不可取。
語法邏輯有誤,請示中常用“當(妥、可)否”一詞,意為“不知當與不當(妥與不妥,可與不可),具有肯定與否定的雙重含義,與後面的“請批覆(示)”或“請指示”搭配,表示“自以為妥,但惟恐水平低微,尚需領導指正”的意思。有人將其寫成“當(妥、可)否,請批准”,即“當與不當,都得批准”,邏輯錯誤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