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規定。
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使用者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擴充套件資料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釋出的《部分中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規定。
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使用者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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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釋出的《部分中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