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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雲26610126

    即便財產部分已分割完畢,這種情況下也是能夠獲得法院支援的,但是要提供遭受脅迫的證據。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了。

    一般來說,婚內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按照平分的方法;當然,如離婚協議另有約定,或雙方有婚前協議,則另當別論。在此基礎上,再考慮其它因素,如一方婚內出軌,對於離婚存在過錯,則對其應少分或不分;再如,一方(通常是女方)為家庭付出較多,而在財產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分割時應對其為家庭的付出予以考慮。

    在存在脅迫的情況下,顯然財產分割是不公平的。在受到脅迫的情形消失後,財產基本上也已分割完畢,此時必然應當賦予其救濟權,即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在確有證據證明財產分割時存在脅迫的情況下,通常都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援。

  • 2 # 劉輝律師

    訴稱就是起訴了,不然應該叫述稱。

    看來提問者的意思是在簽署離婚協議時遭到對方脅迫,被迫放棄了應得的財產權益,事後覺得吃虧,便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辦理離婚就兩個途徑:一個是雙方協商好去婚姻登記處辦理,在現場出具離婚協議書,對所有的事項做好約定,然後備案,領取離婚證,各持一份離婚協議。另一個就是起訴離婚,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出具判決書和調解書,所有的問題相關問題都可以訴訟中一併解決。

    法院的判決一旦發生效力,再推翻是很難的,畢竟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你有什麼證據證明它不公正不合法,存在脅迫呢?如果說對於調解離婚和民政局的協議離婚,你若是有證據證明遭到脅迫,倒是可以起訴。

    實踐中,很多人明知道吃了虧,卻苦於沒有證據,若是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起訴,不可能被法院支援。因此,起訴前要先搞定證據,不要一拍腦門子就去起訴。

    另外我要說的是,去民政局和法院辦理協議離婚,現場是有工作人員的,你說你遭遇脅迫,為什麼不去報警?很大原因是你自己當時考慮不周而事後反悔,然後說對方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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