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遵守《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有收養一名的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是將繼父母子女關係轉變為養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
《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有收養一名的限制。”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家庭關係、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有利於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收養人的繼父或繼母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週歲”這四項一般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的限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養人,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四.華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件、身份證;
2.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六.外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由本國收養組織和在華代理人與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聯絡預約。
七.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程式
申請(備齊所有證件和證明材料)——填寫相關資料——審批(10個工作日)——登記——頒證
八.收費標準
1.辦理收養登記收取登記費250元;
2.公告費據實收取。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遵守《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有收養一名的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是將繼父母子女關係轉變為養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
《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有收養一名的限制。”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家庭關係、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有利於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收養人的繼父或繼母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週歲”這四項一般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的限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養人,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四.華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辦理收養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件、身份證;
2.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六.外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由本國收養組織和在華代理人與重慶市婚姻收養登記管理中心聯絡預約。
七.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程式
申請(備齊所有證件和證明材料)——填寫相關資料——審批(10個工作日)——登記——頒證
八.收費標準
1.辦理收養登記收取登記費250元;
2.公告費據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