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郵政局最新的業務處理規則,如果因為郵局的責任造成發生掛號信函的丟失損毀,由郵局與使用者協商解決,賠償的最高標準為:退還全部郵資,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兩倍。對於因郵件丟失損毀而造成的其它損失,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舉一個例子:一封掛號信的郵資為4。
2元,則使用者可以得到的實際最高返還金額為:4。2+4。2*2=12。6元。
如果使用者放棄賠償,郵局可以免費為使用者再寄一次掛號
《郵政法》第32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於掛號郵件的丟失,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原郵電部1991年12月頒佈的相關規則規定:給據郵件符合賠償規定的,掛號信函每件賠償人民幣5元;對郵件丟失、缺少、損毀或逾限,除按上述規定賠償外,對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另:?2009年4月24日全華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的新修訂的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做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
新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修訂後的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國家郵政局最新的業務處理規則,如果因為郵局的責任造成發生掛號信函的丟失損毀,由郵局與使用者協商解決,賠償的最高標準為:退還全部郵資,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兩倍。對於因郵件丟失損毀而造成的其它損失,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修訂後的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國家郵政局最新的業務處理規則,如果因為郵局的責任造成發生掛號信函的丟失損毀,由郵局與使用者協商解決,賠償的最高標準為:退還全部郵資,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兩倍。對於因郵件丟失損毀而造成的其它損失,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舉一個例子:一封掛號信的郵資為4。
2元,則使用者可以得到的實際最高返還金額為:4。2+4。2*2=12。6元。
如果使用者放棄賠償,郵局可以免費為使用者再寄一次掛號
《郵政法》第32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於掛號郵件的丟失,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原郵電部1991年12月頒佈的相關規則規定:給據郵件符合賠償規定的,掛號信函每件賠償人民幣5元;對郵件丟失、缺少、損毀或逾限,除按上述規定賠償外,對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另:?2009年4月24日全華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的新修訂的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做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
新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修訂後的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國家郵政局最新的業務處理規則,如果因為郵局的責任造成發生掛號信函的丟失損毀,由郵局與使用者協商解決,賠償的最高標準為:退還全部郵資,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兩倍。對於因郵件丟失損毀而造成的其它損失,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舉一個例子:一封掛號信的郵資為4。
2元,則使用者可以得到的實際最高返還金額為:4。2+4。2*2=12。6元。
如果使用者放棄賠償,郵局可以免費為使用者再寄一次掛號
《郵政法》第32條規定:郵政企業對於掛號郵件的丟失,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原郵電部1991年12月頒佈的相關規則規定:給據郵件符合賠償規定的,掛號信函每件賠償人民幣5元;對郵件丟失、缺少、損毀或逾限,除按上述規定賠償外,對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另:?2009年4月24日全華人大常委會表決透過的新修訂的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做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
新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修訂後的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