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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道財稅

    企業經營中由於合同違約的原因,常常會向外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呢?實務中需要分為幾種情況分別分析。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裝置,約定一個月內付款,結果乙公司延誤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了違約金(或稱延期付款滯納金)20萬元。

    1、增值稅問題

    這個案例中關鍵是判斷20萬元的性質是否是增值稅價外費用。在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1中對價外費用是這樣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專案: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檔案中對價外費用的描述十分籠統,我們可以給出實務中價外費用的兩個判斷標準:

    1、價外費用一定是依附於合同主價款,因此合同應正常履行;

    2、價外費用的支付方向應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一致,也就是購貨方支付給銷貨方,或者接受服務方支付給提供服務方。

    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就應被界定為價外費用,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除了委託代收款項之外,均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標準衡量,案例中的違約金屬於典型的價外費用,甲方收到款項必須按照16%繳納增值稅,並向乙方提供增值稅發票,乙方取得的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正常抵扣進項。

    2、會計處理和所得稅問題

    案例中甲方收取違約金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乙方支付違約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同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裝置,約定一個月內供貨,結果甲公司延誤供貨,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了違約金(或稱延期交貨滯納金)20萬元。

    同案例1相比,違約金支付方向發生了變化,是由供貨方向購貨方支付,這顯然不屬於增值稅價外費用,由於是一個固定的違約金,而不是一個貨款比例,也不能將其認定為銷售折讓。對於這類違約金,不影響雙方的供貨總價款和增值稅。

    1、增值稅

    乙公司收到違約金(或衝抵貨款),不屬於價外費用,不繳納增值稅。

    2、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

    甲公司憑藉合同和乙公司開具的收款收據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扣除;乙公司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裝置,約定一個月內供貨,結果由於乙公司原因放棄採購行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解約違約金20萬元。

    本案例中協議解除,交易行為未發生,總價款自然無從談起,因此也不屬於價外費用。這種違約金可以稱之為解約違約金。

    1、增值稅

    甲方收到違約金不屬於價外費用,不繳納增值稅。

    2、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

    甲方收到違約金計入營業外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乙方支付違約金憑藉甲方開具收款收據入賬,計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

    總結:違約金的增值稅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是否價外費用,如果是價外費用應繳納增值稅,支付的企業自然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入賬;如果不是價外費用,支付的企業只需要取得收款收據入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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