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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13589007217

    火車票退票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擴充套件資料第四十條 發生車票誤售、誤購時,在發站應換髮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車內應補收票價時,換髮代用票,補收票價差額。應退還票價時,站、車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乘車至正當到站要求退還票價差額的憑證,並應以最方便的列車將旅客運送至正當到站,均不收取手續費或退票費。 第四十三條 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後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後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第一百零五條 線路中斷,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車、返回發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運人的安排繞道旅行。 第一百零六條 停止執行站或列車應在旅客車票背面註明原因、日期、返回××站並加蓋站名章或列車長名章,作為旅客免費返回發站、中途站辦理退票、換車或延長有效期的憑證。 第一百零七條 旅客持票等候通車後繼續旅行時,可憑原票在通車10日內恢復旅行。車站應予辦理簽證手續,通票還應根據旅客候車日數延長車票有效期。臥鋪票應辦理退票。參考資料來源:鐵路客戶服務中心-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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