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基本規定應該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如下。
第五十一條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
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專案。
(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影印機。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登出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六)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登出。
第五十二條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會計憑證的基本規定應該看《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如下。
第五十一條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
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專案。
(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影印機。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登出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六)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登出。
第五十二條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