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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22074449321

    應收賬款的目的是驗證應收賬款餘額是否真實準確。 透過第三方提供的回信,可以更有效地證明被查詢人的存在和被審計實體記錄的可靠性。 如果答覆中存在差異,則CPA可以調查並驗證原因,並確定其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基於此,獲取足夠和適當的有關應收帳款餘額的審計證據。

    要在被審計單位沒有預防的情況下,由審計人員來自編制、寄發和回收詢證函。有時,審計人員對應收賬款審計擬採用函證法時,在與被審計方接觸過程中,言談舉止無意中會洩漏函證的有關資訊;

    包括是否要函證、函證的範圍、物件、方式等。假如被審計單位在應收賬項中藏有“貓膩”,獲取這些資訊後會引起警惕,採取應對措施,致使審計方法失效。因此,審計人員應保持職業謹慎,在被審計方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利用應收賬款明細賬或銷貨發票載明的債務人地址,親自編制、寄發和回收詢證函。

    擴充套件資料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函給被審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餘額的真實性、正確性,防止或發現被審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發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

    透過函證可以有效地證明債務人的存在和被審單位記錄的可靠性。由於函證所取得的是外部證據,證明力較強,這有助於實現與管理當局的“存在或發生”認定、“權利與義務”認定、“完整性”認定以及“估價或分攤”認定相關的審計目標。因此審計人員應把函證作為應收賬款審計的一項必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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