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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ygpd25108

    對。《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三條“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 2 # 使用者7160315115709

    是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介紹: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中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即蓋了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 在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力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有關的記載,並且應該將匯票進行交付。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以透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所以匯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書人不願意將此匯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也可以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匯票就屬於不能夠背書轉讓的匯票。此種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匯票是不能夠繼續轉讓的,但是如果被背書人繼續轉讓此匯票,則背書人對在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以後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義務。這種做法就限制了票據的流通性,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   參考資料:http://www.156580.com/wen/cdhp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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