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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新安裝的、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效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都應當按照起重機效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二、起重機每班作業前應先作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後左右的執行以及制動器、限位裝置的安全效能試驗,如裝置有故障,應排除後才能正式作業。  三、起重機司機與訊號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訊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訊號員密切配合,服從訊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訊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四、司機在得到訊號員發出的起吊訊號後,必須先鳴訊號後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效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後在繼續起吊。  五、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六、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七、起重機嚴禁超過本機額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八、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出訊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透過。  九、起重機在工作時,所有人員儘量避免站在起重臂迴轉索及區域內。起重臂下嚴禁站人。裝吊人員在掛鉤後應及時站到安全地區。禁止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號,並將起重臂、吊鉤及迴轉機構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間較長,應將重物放穩,起重機摘鉤。吊著重物時司機和訊號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在停工或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十、當起重機執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控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十一、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連續發出訊號,通知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十二、使用電磁鐵的起重機,應當劃定一定的工作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有人,在往車輛上裝卸鐵塊時,重物嚴禁從駕駛室上面經過,汽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止萬一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十三、起重機在吊重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十四、起重機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後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十五、起重機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裝置。起重機與附近的裝置、建築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執行時不會發生碰撞。  十六、起重機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能起吊:  1、訊號不清時;  2、重量不明時;  3、所吊重物離開弔點有一段距離需斜拉時;  4、所吊重物超過起重機的起重能力時;  5、重物捆綁不牢及起吊後不穩時;  6、露天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及大霧等惡劣天氣時;  7、夜間作業沒有足夠的照明時;  8、鋼絲繩嚴重磨損,出現斷股時。  十七、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在透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不小於表四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千伏)  1  1~20  35~110  154  220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  1.5  2  4  5  6  垂直安全距離(米) 1.5 1.5  2.5  2.5  2.5  十八、起重機的電器、內燃發動機或鍋爐部分的安全技術要求,應嚴格遵照動力機械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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