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證質量並按時完成任務,統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和各項要求,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審計目標
在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礎上,摸清單位家底,重點揭露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存在的違規違紀、重大損失浪費和領導幹部違反廉政規定等問題,做出正確評價並分清經濟責任。透過審計,增強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意識,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為黨管幹部和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二、審計範圍
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屬二級單位為必審單位,其他單位可根據與本單位經濟往來情況和重要程度抽審。垂直管理的可適當延伸下一級單位。
審計時限應為領導幹部的任職時間,已進行過任中審計的,原則上不再重複審計。所需審計時限較長的,可重點審計後三年或最後一屆任期,重大問題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項延伸至審計日。
三、審計的主要內容及重點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情況。部門單位執行《預演算法》、《會計法》、《稅收徵管法》等財經法規情況,有無做假帳、私設“帳外帳”,或偷漏稅金、私分亂髮等違法違紀問題;部門單位內部制訂的財務管理制度、辦法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執行中央及省市出臺的經濟政策情況。
(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一是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撥付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各類資金、基金和收費專案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無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項收入問題;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是否到位,票據和帳戶是否合規等;有無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三是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況,有無擠佔挪用專項經費和其它專項資金問題。
(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主要稽核任期內各項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各項應收款、庫存材料、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其它資產等),各項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賬外資產。透過任期內國有資產(一般按淨資產數)的增減變化,確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分析國有資產有無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
(四)負債情況。主要稽核任期內單位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往來款項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長期掛賬和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等問題;有無賬外債務,並及時查明原因,並分析債務的增減變化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式是否正確,是否經過科學論證,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其效益性如何。有無違規擔保、抵押和購買股票、債券等現象。有無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現象。
(六)領導幹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領導幹部本人及其親屬有無長期借用公款或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產問題;有無從單位注入資金進行工商登記、自兼法定代表人辦企業問題;有無從下屬單位領取報酬和補助問題;有無公款裝修、購買私房及超標準購車等問題;有無透過親屬子女從事與管理的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問題;有無轉移、挪用、侵佔企業資金或下屬單位資金為個人和小團體牟取私利等問題。
四、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按照審計內容全面評價,重點包括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濟決策及其程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單位內控制度和遵紀守法情況,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關批件、簽字、會議記錄、調查筆錄等審計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評價,正確界定領導幹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具體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在審計報告中簡要說明理由。在沒有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責任確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採取寫實手法,描述其經濟活動或決策活動的具體過程。
為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證質量並按時完成任務,統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範和各項要求,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審計目標
在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礎上,摸清單位家底,重點揭露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存在的違規違紀、重大損失浪費和領導幹部違反廉政規定等問題,做出正確評價並分清經濟責任。透過審計,增強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意識,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為黨管幹部和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二、審計範圍
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屬二級單位為必審單位,其他單位可根據與本單位經濟往來情況和重要程度抽審。垂直管理的可適當延伸下一級單位。
審計時限應為領導幹部的任職時間,已進行過任中審計的,原則上不再重複審計。所需審計時限較長的,可重點審計後三年或最後一屆任期,重大問題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項延伸至審計日。
三、審計的主要內容及重點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情況。部門單位執行《預演算法》、《會計法》、《稅收徵管法》等財經法規情況,有無做假帳、私設“帳外帳”,或偷漏稅金、私分亂髮等違法違紀問題;部門單位內部制訂的財務管理制度、辦法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執行中央及省市出臺的經濟政策情況。
(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一是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撥付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各類資金、基金和收費專案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無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項收入問題;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是否到位,票據和帳戶是否合規等;有無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三是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況,有無擠佔挪用專項經費和其它專項資金問題。
(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主要稽核任期內各項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各項應收款、庫存材料、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其它資產等),各項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賬外資產。透過任期內國有資產(一般按淨資產數)的增減變化,確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分析國有資產有無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
(四)負債情況。主要稽核任期內單位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往來款項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長期掛賬和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等問題;有無賬外債務,並及時查明原因,並分析債務的增減變化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式是否正確,是否經過科學論證,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其效益性如何。有無違規擔保、抵押和購買股票、債券等現象。有無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現象。
(六)領導幹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領導幹部本人及其親屬有無長期借用公款或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產問題;有無從單位注入資金進行工商登記、自兼法定代表人辦企業問題;有無從下屬單位領取報酬和補助問題;有無公款裝修、購買私房及超標準購車等問題;有無透過親屬子女從事與管理的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問題;有無轉移、挪用、侵佔企業資金或下屬單位資金為個人和小團體牟取私利等問題。
四、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按照審計內容全面評價,重點包括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濟決策及其程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單位內控制度和遵紀守法情況,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關批件、簽字、會議記錄、調查筆錄等審計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評價,正確界定領導幹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具體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並在審計報告中簡要說明理由。在沒有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責任確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採取寫實手法,描述其經濟活動或決策活動的具體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