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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鄢城秀才

    御史在秦以前並無監察職能,秦漢時始為“治官之官”,且有固定機構,稱“御史府”。後漢改為“憲臺”。魏、晉、宋時更名為“蘭臺”。梁、陳、北朝叫“御史臺”。唐朝因之作為監督百官職事的機構。  

    唐朝的御史臺設御史大夫一人為長官、御史中丞二員為副,下轄三院:臺院,設侍御史四人,“掌舉百僚,推鞫獄訟”,主要負責監督中央官吏和彈劾百官犯罪,審理刑事案件;殿院,設殿中侍御史六人,“掌殿廷供奉之儀式”,[1]主要負責監督朝儀、朝會、郊祀並巡視京都;察院,設監察御史十人,主要負責對中央六部和地方州縣官員進行監督。各院御史的人數隨時代不同而各有增減,此處所列,只是大的概貌,並非定數。 

     從權力結構來看,御史臺兼有監察權、彈劾權,甚至享有部分司法審判權,要單獨將之定性為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皆不足以全面概括,稱之為審判機關更是不妥,實則是集監察、彈劾、審判於一身的集權式機構,不宜照搬現代的法律術語去套。從行使權力的主體來看,三個院均有監督權,而彈劾權、審判權似乎歸臺院獨享,實際上,三院在職權的具體行使上又有交叉,殿院、察院有時也行使彈劾權、審判權,情況十分複雜。好在本文旨在探究御史偵控官吏犯罪的程式,對這些問題可以不予深究,只注重對御史“糾”和“彈”這兩個階段的具體過程、步驟和方法進行考證。  御史中丞 官名。秦始置。漢朝為御史大夫的次官,或稱御史中執法,秩千石。在殿中蘭臺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監察郡國行政;內領侍御史,考察四方文書計簿,按劾公卿章奏。漢哀帝廢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為御史臺長官,此後歷代相沿不改,唯官名時有變動:曹操曾改御史中丞為宮正,取其糾彈百官朝儀的職掌而言;北魏亦曾改稱中尉。 南北朝時期,御史大夫時置時廢、即令置大夫亦往往缺位。故中丞實為御史臺長官無疑。隋但置御史大夫,不置御史中丞,這是因為避諱(隋文帝父諱忠,舉凡郎中皆去“中”字)的緣故。唐朝、五代、宋均大夫與中丞並置,唯大夫極少除授,仍以中丞為長官。 明朝廢御史臺、改設都察院,此官遂廢。 清朝,督撫常帶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時以為副都御史可比前代御史中丞,故習稱督撫為中丞。  

    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簡介  

    御史大夫,官名。秦代始置,負責監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國家重要圖冊、典籍,代朝廷起草詔命文書等。西漢沿置,御史大夫與丞相、太尉合稱三公,秩中二千石。《漢書·百官公卿表》謂“掌副丞相”。西漢丞相位缺,常以其遞補。同書顏師古注引應劭曰:“侍御史之率,故稱大夫雲。”同書《高帝紀》》又云皇帝詔書由“御史大夫(周昌)下相國,相國酇侯(蕭何)下諸侯王”。職務類似後來的尚書令,此為漢初之情況。通常謂御史職掌監察,然主管非御史大夫,而是其下的御史中丞。成帝綏和元年(前8),仿古制設三公,改大夫為大司空。東漢又改為司空。大司空(司空)不在御史臺。“侍御史之率”的名義改屬中丞。晉以後多不置御史大夫。唐復置,專掌監察執法。宋不除大夫,以中丞為臺長。明洪武中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御史大夫之官遂廢。  

    監察御史是官名。隋開皇二年(公元582年)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始設。唐御史臺分為三院,監察御史屬察院,品秩不高而許可權廣。宋元明清因之。明清廢御史臺設都察院,通常彈劾與建言,設都御史、副都御史、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因而分別冠以某某道地名。《新唐書.百官志三》:“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蒞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然品級僅正八品下,無出入朝堂正門的資格,只能由側門進出,非奏事不得至殿廷。開元初才取消限制。但因內外官吏均受其監察,許可權甚廣,頗為百官忌憚。員額,唐為十五人。宋減為六人,分察六部百司,品級為從七品。元沿設,員額很多,除內臺三十二員,尚有江南行臺二十八員、陝西行臺二十員。明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以都御史、副都御史為主官,所屬監察御史分道負責,各冠以地方名稱,各道人數不等,總數一百十人,均為正七品官。清同明制,乾隆時提高為從五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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