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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07

    申請人要能有足夠的資料證明父母身體情況不好,需要其在英國的子女長期的照顧和陪伴。不僅僅如此,還要證明現時國內的醫療技術不能滿足於父母的醫療需求,或者負擔不起國內的醫療費用。這讓一部分人的父母,祖父或則其他的成人家屬想要來到英國與家人團聚的機會顯得那麼的渺小。

    1.父親或者母親需要年滿18歲或以上

    2.祖父或者祖母

    3.年滿18歲以上的兄弟姐妹

    4.在英國居留的,年滿18歲的擔保人子女

    *如果申請人是以父母或者祖父母的身份提出申請,那麼需要證明申請人在國內沒有任何的其他親屬關係,除非其親屬也在同一時間提出該申請。

    對於擔保人要求:

    1. 年滿18歲或以上

    2. 英國國籍或者

    3. 在英國長期居住或者

    4. 在英國以難民的身份居留或者得到人權法的保護

    *申請人在證明日常生活起居離不開子女的時候,一定要出示與年齡,健康狀況不好的相關醫療報告或身體殘疾的報告。

    *如果申請人有配偶或者其他的親屬,也需要同時證明他們在經濟上,體力各方面不能給與申請人任何的支援。

    初了這些“不通情達理”的條款之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定,比如說:申請必須要在英國境外提交。

    需要證明檔案:

    1. 父母或者親屬的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

    2.申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相關的證明。要可認證的醫療機構發出的證明,並且要清楚的指明申請人身體或精神上的情況,為什麼需要長期的看護。

    3. 相關資料要證明,就算在英國的擔保人給予申請人經濟上的支援,申請人還是沒有辦法能在國內得到需要的日常生活和醫療上的照顧。

    4.如果對於申請人之照顧以前有過相關的私下協議,比如說兄弟姐妹之間的父母養老協議等等。在提出此簽證申請的時候,還要需要向移民局說明為什麼相關的協議不在奏效。

    5.如果申請人是因為不能繼續負擔國內的醫療費用,那麼要向移民局解釋為什麼醫療費用停止了?為什麼不能夠繼續負擔?如果醫療費用一直以來是由在英國的擔保人承擔,那也要解釋為什麼不能繼續用此方法幫助申請人。

    提出申請的時候,如果不能夠提出足夠而且有力的針對性證據,在一般情況下申請都是會被拒絕的。就算得到上訴的機會,如果在證據不足,不夠針對性的情況下,敗訴的機會也是很大的。

    內政部的審查標準:

    2017年8月份,內政部在自己內部的稽核標準中有寫到,所謂的日常生活照顧是包括了洗衣服,做飯和穿衣這些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但是,就算千方百計的想盡了辦法拿到了此相關的證明,移民局不是會輕易的鬆口答應你的申請。還有可能反問:為什麼不能向你的家人提供經濟上資助,送他們去養老院或者幫他們請了看護呢?又或者請親戚幫忙照顧?

    如果申請人的條件不完全達到移民局的標準,內政部在拒絕申請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如果拒絕該申請,是否會嚴重影響到申請人和其家庭關係。所謂的家庭關係,是指申請人和擔保人之間非配偶的關係,從而證明他們之間有者牢不可分的情感關聯。影響的嚴重性也是需要大到能影響到社會和社會自由的程度,才會被作為考量。

    其實,說了這麼多,對於該申請的條件和證明檔案的需求都還是沒有一個很清晰的指引。所以大部分的情況下,該申請都是不會被移民局批准的。上訴院對相關的規定持有不同的意見:移民局對於成年家屬簽證的情感需求證明,不止要從法律條文出發,再稽核申請的時候還需要從“情”的角度出發而不是辯駁情感關係的真實可信度。

    在前幾年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案子裡提出,除了正常一般的情感關係之外,某些情況下還要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家庭關係。不得不提的在2015年的一個案子裡,上訴人是一位喪偶的83歲的老太太,她想探望以前長期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兒子和孫子。雖然這只是一個探訪簽證而且被拒的申請,但是中級移民法庭卻承認了他們的家庭關係是堅固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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