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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採用此方法大致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

    開證行可大大減少對外拒付的次數,從而維護良好的對外形象。因為只有在申請人拒受時,開證行才對外拒付。

      二.

    手續減化,銀行工作量減少。具體體現在審單以申請人為主,減少了銀行審單工作量;單據交申請人,減少了銀行儲存的單據份數;拒付次數減少,從而減少了銀行辦理對外拒付手續的工作量。

      三.

      然而,上述做法的優點卻正是開證行的風險和隱患所在。

      風險主要集中在遠期承兌信用證上。如果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單據的決定始終不變,開證行對外承兌不會有風險;但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承兌後又改變了決定,要求拒付,則開證行的處境就十分難堪。這種情況並非少見,因為申請人做出拒付與否決定的依據很大程度上並不在於單據本身,他考慮的更多的是貨物本身和市場行情等因素。一旦這些因素髮生了變化,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申請人便會要求銀行在原先承兌的情況下對外拒付。然而銀行的承兌行為卻不大容易改變,因為此時銀行要承擔的是無條件支付責任。假如申請人申請法院下達禁付令,開證行一來受制於法院禁令,不得對外付款,二來要受制於票據法的規定,必須對外付款,其處境之難堪可想而知。即使最終得以對外支付,其信譽已受損失。實務中,開證行為防患於未然,往往與申請人約定: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公司承擔。

      此外,將不符點單據提前放給申請人也會給開證行帶來風險。

    UCP500規定:如開證行未能代為保管單據聽候處理或退回交單行,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不排除這種情況:申請人拿到單據後立即提走貨物,但卻為了拖延付款時間而要求開證行對外拒付。而開證行考慮到與申請人的關係,便在不掌握單據的情況下對外拒付。這種做法有時會奏效,但萬一被發現,則開證行非但要對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譽也會受到損失。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單證相符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證不符時開證行拒付,這是開證行的正當權利,並不會因拒付而影響開證行的良好形象。不符點出單往往是貿易糾紛的前兆,而拒付可使開證行主動將自己的身份變為代收行,從而免除付款責任,避免日後的諸多風險。當然,在具體操作時為了使拒付不至於顯得過於生硬,可借鑑某些國外銀行的做法:先表明拒付,再聲稱將聯絡申請人接受單據。

      開證行對不符點單據的合理拒付,不僅可以更好地維護銀行利益,而且對於規範信用證業務操作、發揮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保證作用具有深遠意義:一方面,開證行的拒付可促使受益人走出信用證業務中偏信申請人信用和承諾、輕視單據製作的誤區,加強制單工作,提高制單水平,從而減少不符點出單,確保得到開證行對自己的付款保證。另一方面,開證行先拒付,後聯絡申請人接受單據可為申請人爭取到更多的調查取證時間,受益人如真有違約行為,也有可能在承兌前被及時發現而不至於匆忙承兌後又對外拒付,造成銀行信譽及自身利益的損失。基於這兩點,筆者認為,開證行的合理拒付也是會得到買賣雙方的理解和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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